《子平真詮》(耕寸集)註解(5)
子平真詮十干化合之義,前篇既明之矣。然亦有合而不合者,何也?隔於有所間也。譬如人彼此相好,而有人從中間之,則郊必不能成。假如甲與己合,而甲己中間以庚隔之,則甲豈能越克我之庚而合己?以乙間之,則己又豈能越克我之乙而合甲?此制於勢者然也,合而不敢合也,有若無也。
翻譯:
十天干合化的道理,前篇已經說明。然而也有“合而不合”的情況,是怎麼回事?就好人與人彼此相好,而有第三者從中離間,那麼這兩人的郊往就不能成立。假如甲木與己土相合,而甲己之間有庚金從中隔開,那麼甲木能越過克自己的庚金去與己土相合嗎?如果是乙木在中間隔開,則己土又怎麼能越過克自己的乙木去與甲木相合呢?這是礙於其他天干的威勢的原因,想合而不敢去合,有合也相當於無合。
名詞解釋:
間:離間、間隔,中間的阻礙。
小丁火注:
本段很好理解,天干五合時,卻有其他天干間隔,且這個起到間隔作用的天干還想要衝克五合的天干,導致他倆“合而不敢合”。
又有隔位太遠,如甲在年幹,己在時上,性雖相契,地則相違,如人天南地北,不能相合一般。然與有所制而不敢合者,亦稍有差。合而不能合也,半合也,其為禍福得十之二三而己。
翻譯:
又有兩幹相隔的位置太遠的情況,比如年幹甲木,時幹己土,甲己雖然性情契合,但所處位置卻遠,猶如人天南地北天各一方,不能相合一樣。然而跟有其他天干剋制而不敢合的情況有所不同。這裡是合而不能合,相當於半合,所對應的吉凶禍福效用大概有百分之二三十。
小丁火注:
延伸上文,天干五合時,卻有其他天干間隔,雖然起到間隔作用的天干不沖剋五合的天干,可有兩個天干阻隔,導致他倆“合而不能合”。
“合而不能合”比“合而不敢合”的情義更真切,也更容易成功。只是因為位置實在太遠,作用只相當於半合。
又有合而無傷於合者,何也?如甲生寅卯,月時兩透辛官,以年丙合月辛,是為合一留一,官星反清。甲逢月刃,庚辛並透,丙與辛合,是為合官留煞,而煞刃依然成格,皆無傷於合也。
翻譯:
又有相合卻不會因相合受傷害的情況,是怎麼回事?比如甲木生於寅卯月,月幹、時乾透出兩個辛金正官,以年乾的丙火合月乾的辛金,是兩個辛金正官合去一個留下一個,本來重官反而取清。甲木生於卯月陽刃,庚金七殺與辛金正官都透出在天干,丙火與辛金相合,這是合去官星留下七殺,而七殺與陽刃依然能配合成格,這都是相合卻不因合而受傷的情況。
名詞解釋:
刃:陽刃。五陽幹祿前一位是刃,如甲祿在寅,寅前一位是卯,則甲陽刃在卯。丙祿在巳,巳前一位是午,則丙陽刃在午,餘干同理。前文註解中所出現的“刃”,也是作此解釋,後文亦然。
小丁火注:
這裡牽涉到上一章《論十干配合性情》裡面的內容,即“四喜神因合而無用”。
財官印食四喜神,最好不被合去,因為合而無用;殺傷梟刃四忌神,最好被合去,因為合而化吉。
但這只是死法,本段舉例,月時並透兩官,正官為喜神,本來不喜被合去,可因為有官無需再官,在“重官”的情況下,合去一官,反而取清。同理,陽刃格,喜官殺制伏,有官又有殺則官殺混雜,此時合去正官,也是取清,都是“無傷於合”的情況。
因此對於“四喜神因合而無用”應該辨證地看待,要審視命局整體配合,如果財官印食四喜神在八字中是破格之字,合去反而是好事。其實這個道理作者還會在後文第十八章《論四吉神能破格》中有所論述。
以此類推,上一章也有“四忌神因合而化吉”的情況,這自不必言,包括後文第十九章《論四凶神能成格》也是類似的思路。
但我們可以舉一反三,四忌神遇合未必為吉。比如陽刃格,喜七殺透乾製伏陽刃,七殺是四忌神之一,可七殺遇合,那就貪合忘克,不去制伏陽刃,因此反而破格。此時的忌神遇合,反而起到了壞作用。
因此我們需要明白一點,無論是喜神、忌神,或者說是吉神、凶神,它們只代表自己本身的一種吉凶傾向,至於在八字中是否一定為喜為忌、為吉為兇,要站在“用神”的角度來考量。喜神也可以為忌,凶神也可以轉吉。關鍵是要站在用神的角度,看體用、得失。
在此再囉嗦一句,作者所言“財官印食四喜(吉)神”、“殺傷梟刃四忌(兇)神”指的並不是用神。更詳細的論述,會在後面用神相關章節展開。
又有合而不以合論者,何也?本身之合也。蓋六陽逢財,六陰遇官,俱是作合。唯是本身十干合之,不為合去。假如乙用庚官,日干之乙與庚作合,是我之官,是我合之,何為合去?若庚在年上,乙在月幹,則月上之乙,先去合庚,而日干反不能合,是為合去也。又如女以官為夫,丁日逢壬,是我之夫,是我合之,正是夫妻相親,其情愈密。唯壬在月上,而年丁合之,日干之丁反不能合,是以己之夫,被姊妹合去,夫星透而不透矣。
翻譯:
又有相合卻不以合來論的情況,是怎麼回事?是因為本身作合。五陽幹見正財,五陰乾見正官,都是相合。只有作為日主的時候相合,才不是合去。假如乙日主以庚金正官為用,乙庚相合,是我日主的正官,也是我日主與之相合,怎麼能是“合去”呢。什麼是“合去”?如果庚在年幹,乙木比肩在月幹,則月幹乙木先去與庚金正官相合,而日主卻不能合,這就是“合去”。又比如女命以正官為夫,丁火日主見壬水正官,是我日主的丈夫,丁壬合是我日主去合,正是夫妻相親相愛,情義親密。只有壬水正官在月幹,而年幹有丁火比肩與之相合,我日干的丁火卻不能合,這正是自己的夫星被比肩的姐妹合去,夫星透出天干跟不透沒什麼區別了。
名詞解釋:
六陽、六陰:實際為五陽、五陰。十天干中甲丙戊庚壬為五陽幹,乙丁己辛癸為五陰乾。後文《論陽刃》章節也有“六陽”一詞,實際所指也是五陽幹,結合上下文推理,此處應是筆誤。不過也有一種說法,干支陽配陽,陰配陰,因此對於特定陽幹來說,所對應的干支組合皆是六種,如甲為例,有甲子、甲戌、甲申、甲午、甲辰、甲寅,陰乾同理。此處六陽、六陰也可是此意,比較常見的類似說法是一種外格——六陰朝陽格,便是以此劃分。
小丁火注:
日干參與天干五合,則不以合論。換句話說,本來就是我(日干)的東西,這時的合是理所應當的合。
然又有爭合妒合之說,何也?如兩辛合丙,兩丁合壬之類,一夫不娶二妻,一女不配二夫,所以有爭合妒合之說。然到底終有合意,但情不專耳。若以兩合一而隔位,則全無爭妒。如庚午,乙酉,甲子,乙亥,兩乙合庚,甲日隔之,此高太尉命,仍作合煞留官無減福也。
翻譯:
然而又有“爭合”、“妒合”的說法,是怎麼回事?比如兩個辛金合一個丙火,兩個丁火合一個壬水,一夫不娶二妻,一女不配二夫,所以有爭合妒合的說法。只是到底是有相合的情義,只是情義不專一罷了。如果兩合一的情況有隔位的話,則就沒有爭妒一說了。比如庚午、乙酉、甲子、乙亥,兩個乙木合一個庚金,二乙中間有甲木間隔,這是高太尉的命造,仍是以合殺留官來論,並不減損福氣。
今人不知命理,動以本身之合,妄論得失。更有可笑者,書雲:“合官非為貴取”,本是至論,而或以本身之合為合,甚或以地支之合為合,如辰與酉合,卯與戌合之類,皆作合官。一謬至此,子平之傳掃地矣。
翻譯:
現代的人不懂命理,動輒以本身相合,妄論日主得失。更有可笑的人,寫書道:“合官並不是取貴之道”,這本是很有道理的論點。但有人以本身之合,作為合,甚至有人以地支相合作為合,比如辰與酉合,卯與戌合之類,都論作是合官。錯到這種地步,徐子平的傳承掃地咯。
小丁火注:
十干相合的幾種情況:本身之合(合來)、合去、爭合、隔合、不合。以甲日主為例:
1、本身之合(合來),不論為合。
甲日主見己,甲己合,日主合來己土正財,但這裡的合不作為合看。也即文中所言“合而不以合論”。
2、合去。非日干的兩柱天干相合。
即甲日主,另見其餘兩柱有甲己、乙庚、丙辛、丁壬、戊癸。
這裡的合去分三種情況:
一是,日主所用之物被他幹合去,如己財被甲合、辛官被丙合、癸印被戊合、丙食被辛合。即前一章“四喜神因合而無用者”的情況;
二是,日主所忌之物被他幹合去,如庚殺被乙合、丁傷被壬合、乙劫被庚合、壬梟被丁合。即前一章“四忌神因合化吉”的情況;
三是,日主作合之物被他幹合去,如己財被甲合,這符合下文的“爭合”,也符合第一種“四喜神因合而無用者”的情況。但對於天干位置也有限定,與日主爭合的天干,優先級要更高,排列順序是年月日時,由大到小。如“甲己甲某”、“己甲甲某”這兩種情況,日干甲木優先級不夠,只能讓位於年甲、月甲。但若是“某己甲甲”、“某甲甲己”則不同,前者明顯日干甲木優先於時幹甲木,後者則是日干甲木緊貼己土,而月幹則有日主隔位。
3、爭合。兩幹爭合一干。
如上文“甲己甲某”、“己甲甲某”,都是爭合的情況,只是日主落於下風。“某己甲甲”、“某甲甲己”同理。
但當爭合的兩天干中間有隔位,則不以爭合論。如“庚乙甲乙”,兩乙爭合一庚,甲木隔之。又如“甲某甲己”,日時甲己合,年幹甲木不爭合。
4、隔合。相合的兩天干遠隔,相合而不能合。
如“丙某甲辛”,丙欲合辛,遠隔而不能合。
5、不合。他柱天干沖剋想要相合的兩天干,能合而不敢合
如“己庚甲某”、“己乙甲某”,即文中所舉的兩例,庚克甲,甲難去合己;乙克己,己難去合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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