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守星遲流等論

星平會海

元守星遲流等論

看當生元守之星固好,又恐流年之星為患,如限主又 惡又弱,流年兇星重,則亦能死人,不可不察。若限主健, 只是流年為禍,必侯星出去方好。故經雲:死守雖然無咎, 流年又怕為災。元守雖醇,猶勝膏梁之有味,流年為患, 譬猶潢潦之無根是也。太歲最為緊要,大凡人命,須歲星 臨駕,與太歲相關,木則富貴,歲君不收錄,則無用之人,

又忌煞星破駕。凡人命,身與福德為重,有祿無福,祿將 安享,有命無身,命將安保。凡煞星,不要逢時要失時, 春木逢金,冬水逢土之類。煞星失時,主星有氣,凡火為 煞,不宜晝生人,土為煞,不宜夜生人。木為煞防春,金 為煞防秋,水為煞防冬,火為煞防夏,皆得時失時之妙論。 看諸星,皆如看命之法,亦看三合,亦看正照,方斷吉凶。 大抵論三合,四餘輕,五星對照,四餘重,五星輕,蓋四 餘。乃橫衝直突之曜也。金尾若在太陽之宮,名曰映進。 若作命主,在太陽之前,為特進,又名曰金星映日。又口: 金星當權,皆主權貴。太陽之前,只喜身度主,命度主, 及金星在前者,皆作吉論。若太陽之前,或是刑囚暗耗, 名曰誤進,誤進不吉。命主及金星在太陽之後者,名曰後 進,其福減半。木羅會舍,在寅上為會吉。蓋水喜於寅羅, 樂於寅,二星在得為會舍則吉,其他處不可以會舍言。火 氣為職權,在卯寅上方為合格。蓋火入廟於卯,生於寅, 寅又氣星之垣,卯為氣旺之地,二星相生,故為職權,不 以晝夜為忌,他宮減半。遲留伏逆,五星中緊要,學者不 可不明。遲則忌度,留則不行,伏則不見,逆則退行,有 用之基,順行為福,遲留伏逆減力。經雲:順則優遊,逆 則退縮,留則拘緊抑鬱,伏則韜晦無光。如命午太陽忌木 氣同纏,木前日後,退之為禍,日前木後,退之為福。留 者,用星留於實地,為福久遠,煞星留於實地,為禍不休, 若留於虛地,禍福皆無。伏者,用星伏則無力,忌星伏而 無災,逆者,退行也,有退為福,有退為禍,以理推之。

太抵煞星若失時,遺受時則吉,用神失時變制則 兇:設若殺星得時逢生,為禍明矣。但起五星須看遲 留伏逆,如逢留則晝留,逢伏則蜃伏,各注於星度之 下以便參究。

總訣:

五星遇日須當伏,三合逢陽定必留。 若是對宮為逆變,不逢陽處是為遲。

諸星並行,有先有後,大凡煞星則欲其前行,主星則 欲其後至。且如水火二星同行,水能克火,則以水為煞星。 如水星在前行,則不能克火,如火在前,水在後,其煞逼 身,最為利害,不可不審,諸星皆然。經雲:煞前主後, 當膺宰輔之權;煞後主前,必有徒流之患。

總訣:

身命二星若無克,須郊金向木前行。 水火二星不相剋,更饒水向火前行。 土月二星無相食,最宜月向土前行。

土之行遲月行疾,不分前後極難言。諸星退行,有退 而有力者,有退而無力者。且如退而有力,火金二星同行, 金在前,火在後,而退行。此煞星不敢進前以克其金,是 退而有情,如或金星退遇火順行,是退而逢其煞也。五曜 皆然。亦有退而升殿,退而入垣,退而逢生,皆為有情, 又作吉論。或退而坐煞,退而逢煞,或退惡弱之宮,皆為 無力,可作兇論。

五星,遇退有此端妙論,學者須精詳察而可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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