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生年法/看月令法

命理約言

看生年法一

古時以生年干支論命,後來專主日干,然生年中為根本,年乾重於月幹,年支重於月支,若得時得勢,氣力較大,其干支力亦相等。術者多有重年幹,輕年支者,蓋惑於流年重天干之說,謂柱中亦然耳,無論干支共司一歲之事。即如種種神煞,從年幹起者少,從年支起者多,何容妄有軒輊乎。若舊書所載歲德扶官扶煞扶財等格,則又不然,夫五陽幹為歲德,五陰乾為歲德合,安可混以德稱?且官煞財可扶,印食何不可扶,況煞非吉神,方將制化之,奈何扶之?總之合四柱干支取斷,斯無弊之道耳。

看月令法一

格局先取當令,次要得勢(詳於賦中),若日主之為旺為弱,官煞、財印食傷之為旺為弱,亦先以月令推之。如木在春月為旺,在驚蟄以後,穀雨以前,為尤旺,在秋月為弱,在白露後,霜降以前為尤弱。或黨多援眾,則秋木亦旺,勢孤克眾,則春木亦弱。餘仿此。神峰張楠,謂生本月之氣,反不能任克,只可一二點克神,多克必倒。生受克之月,而有生扶者,反能任克,試之屢然。以為理外之見。餘考舊命誠有之。此盛衰倚扶亦非理外也。若令支所藏,或二神或三神,其取用之法,如甲生寅月,先論甲木,次論丙火戊土,或寅字損壞無氣,則取丙戊,或寅字雖無損傷,而丙戊中有一字透幹成像者,則亦取之否則無舍甲而用丙戊者。餘支皆然。舊書謂行運必不可衝月令,衝必不利,夫人生六十歲左右,不論順逆,運無不衝令者,多有安富尊榮,豈皆不利乎?且格局有不恃令神者,又有令神強旺,不畏衝者,何可概論乎?惟原命止恃此令神而令神本來斷單弱,則誠不可衝耳。

看月令法二

舊書十二月支中所藏諸幹,俱分日用事,相沿既久,遵若金科玉律,但實理不然,推本論之,寅卯只是甲乙木,巳午只是丙丁火,申酉只是庚辛金,亥子只是壬癸水,辰戌醜未只是戊己土。若亥有甲,寅有丙,巳有庚,申有壬,蓋木火金水生地之故。辰又有乙,未又有丁,戌又有辛,醜又有癸,蓋木火金水餘氣之故。寅巳又有戊,午又有己,蓋土隨火母生旺之故。總之但有其氣,非能分諸支之位,而各得若干日也。惟有其氣,故論命者必兼取之,惟不能分其位,故論命者必以本支為主,而後及其所藏也。今列舊例於左,若果如其所分,則己有戊,猶可言也,亥有戊,寅申有巳,有是理乎?古今論命,曾有遇亥月而取戊,遇寅申月而取己者乎?且又牽於土生申之說,故於申中混列戊己共七日,夫諸支皆分某幹若干日,申中何不分戊若干日己若干日乎?論命逢申將取戊乎,取己乎?舊書陰生於子午卯酉,則子午卯酉中,當亦分乙丁辛癸各若干日,何以止言長生,而不分日乎?陽之所墓,既能分日,陰之所墓,何不亦分日乎?四時只有三百六十五日,乃每支中諸幹皆共三十一日,豈非四時共三百七十二日乎?種種難通,將何說以處此?則各幹分日,萬不可拘矣。

舊例

子--壬十日三分半、癸二十日六分半、辛長生。

醜--癸九日三分、辛三日一分、己十八日六分。

寅--丙七日三分半、戊七日二分半、甲十六日五分。

卯--甲十日三分一錢、乙二十日六分半、癸長生。

辰--乙九日三分、癸三日一分、戊十八日六分

巳--庚七日二分半、戊七日二分半、丙十六日五分半。

午--丙十日三分半、丁十一日三分半、己九日三分。

未--丁九日三分、己十八日六分、乙三日一分。

申--戊己七日二分一錢、壬七日三分半、庚十六日三分。

酉--庚十日三分半、辛二十日六分半、丁長生。

戌--辛九日三分、丁三日一分、戌十八日六分。

亥--戊七日三分半、甲七日二分半、壬十六日五分。

在考曆法,木火金水,分旺四時,各七十二日,土旺四季,各十八日。立春日始,甲木用事三十六日,驚蟄後六日,乙木用事山十六日,清明後十二日,戊土用事十八日,餘仿此。是則卯月前六日,當用甲木不用乙,辰月前十二日,當用乙木不用戊癸。然昔人論命,甲木生卯月前六日,取卯為刃,不以為本氣,生辰月前十二日,先論己土此取透幹之乙癸,未有競取乙者,蓋既以分建,卯自當從乙,辰自當從戊,且命法不同曆法也。